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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四为,不许自行动用与搬运一切物资资财及房舍用具,对仓库、贮藏室只有爱护的任务,报告的责任,没有动用的权利。一切军用物资,除战场缴获者外,统归军需处处理。
其五为,不侵犯城市工商业,不侵占学校,严禁私入教堂,尤应保护城市贫民的生命财产,讲话和气,买卖公平。
其六为,于战斗结束之后,除逮捕奸犯外,严禁私自鸣枪或投掷炸弹等。凡试枪试炮,必经政治部和军需处之批准。
其七为,加强战斗团结,防范部队之间、部队与地方人员的不团结、闹纠纷等现象的发生;强调互助、互让,如发生问题,均应以冷静态度寻求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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